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6月4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21771號函同意備查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5年6月21日中證商業字第1050003382號函公告施行

  • 第一條(目的)
  • 本準則訂定目的係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基本權利、平等及合理便利之金融服務,並為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無障礙金融服務,並提升會員服務品質,營造友善金融環境。

  • 第二條(範圍)
  • 本公會會員提供身心障礙者之金融友善服務,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友善服務措施,其範圍應包括環境、溝通、服務、商品、資訊等無障礙措施,並不得有歧視性之行為。

  • 第三條(環境)
  • 本公會會員應於營業處所設置無障礙設施或派專人服務。

  • 第四條(溝通及服務)
  • 一、 本公會會員對身心障礙者臨櫃辦理金融業務,應充分告知需提供之資料,協助其填具相關申請書據,如依法有見證等需求,應尊重身心障礙者之選擇,提供相關協助,相關申請書據並應秉持公正客觀與不歧視之立場進行審查。
  • 二、 本公會會員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開戶友善服務措施,如提供線上開戶、到府服務,並引導身心障礙者採用合適之交易方式,如當面委託、書信、電報、電話或電子式交易型態等方式委託買賣。

  • 第五條(資訊、公告及統計)
  • 本公會會員應於網站上公告配合本服務準則所辦理之相關友善金融措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本公會等機構轉知之友善金融措施相關訊息、資訊或統計資料。本公會會員如未設置網站者,應於營業處所公告相關資訊。

  • 第六條 (權益保障)
  •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本公會會員應提供意見表及溝通管道,以供其表達意見。

  • 第七條(檢核)
  • 本公會會員應就本服務準則所列情事至少每年進行檢核,如有缺失應逕行改善。

  • 第八條(附則)
  • 本準則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條 文 草 案 說 明
第一條(目的)
本準則訂定目的係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基本權利、平等及合理便利之金融服務,並為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無障礙金融服務,並提升會員服務品質,營造友善金融環境。
本準則之訂定目的。
第二條(範圍)
本公會會員提供身心障礙者之金融友善服務,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友善服務措施,其範圍應包括環境、溝通、服務、商品、資訊等無障礙措施,並不得有歧視性之行為。
一、明訂金融友善服務之範圍。
二、 本準則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精神訂定。
第三條(環境)
本公會會員應於營業處所設置無障礙設施或派專人服務。
一、考量目前證券商營業處所能提供之無障礙設施須配合所租賃大樓之原有設計,證券商較難修改或提供其他設施,僅能建議大樓管理人改善相關措施。
二、爰對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未能提供無障礙設施者,證券商可選擇指定適當人員提供服務,以彌補硬體設備之不足。
三、為利證券商遵循,明訂證券商應於營業處所設置無障礙設施或派專人服務之替代原則。
第四條(溝通及服務)
一、 本公會會員對身心障礙者臨櫃辦理金融業務,應充分告知需提供之資料,協助其填具相關申請書據,如依法有見證等需求,應尊重身心障礙者之選擇,提供相關協助,相關申請書據並應秉持公正客觀與不歧視之立場進行審查。
二、本公會會員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開戶友善服務措施,如提供線上開戶、到府服務,並引導身心障礙者採用合適之交易方式,如當面委託、書信、電報、電話或電子式交易型態等方式委託買賣。
一、為便利身心障礙者臨櫃辦理金融業務,提供有效溝通方式,以協助其獲得充分訊息並能表達意見。
二、為滿足不同類別之身心障礙者需求,提供其相關友善之服務措施,以利身心障礙者選擇適合之方式進行交易。
第五條(資訊、公告及統計)
本公會會員應於網站上公告配合本服務準則所辦理之相關友善金融措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本公會等機構轉知之友善金融措施相關訊息、資訊或統計資料。本公會會員如未設置網站者,應於營業處所公告相關資訊。
明定證券商除應於網站上公告該公司友善金融措施外,亦須公告金管會及本公會等機構轉知之相關訊息或任何統計資料。
第六條 (權益保障)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本公會會員應提供意見表及溝通管道,以供其表達意見。
明定證券商提供意見表及溝通管道,以保障身心障礙人士表達意見之權益。
第七條(檢核)
本公會會員應就本服務準則所列情事至少每年進行檢核,如有缺失應逕行改善。
為落實金融友善服務,明訂證券商應定期自行檢核。
第八條(附則)
本準則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明訂本準則訂定程序。